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8246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0-19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建设数字政府、服务企业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有效支撑全市“一网通办”服务体系及“一网统管”场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治理、共享、开放、分析、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或实施公共服务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及其次生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政务数据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督考核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大数据能力督查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基础平台的建设运维,负责指导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统称“三清单一目录”),负责开展政务数据资源供需对接等具体事务及大数据能力技术支撑,负责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安全防护。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和应用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使用授权、更新维护、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规范采集、便捷高效、共享交换、依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政务数据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的目录清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是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的重要基础。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全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定期发布和更新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负责开展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的考核、督办。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政务数据“三清单一目录”平台,为各政务部门提供目录编制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和答疑,根据各政务部门编制的数据目录汇总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
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包括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数据目录和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数据目录。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数据目录,各政务部门按照业务办理项产生的结果数据进行梳理,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数据目录,政务部门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对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录进行梳理,编制形成本部门“三清单一目录”。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政务数据目录的分类分级、共享和开放属性。按照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政务数据按照不敏感数据、低敏感数据、较敏感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将政务部门之间共享的政务数据,按照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进行分类;将可直接向社会公众完全开放的政务数据,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符合开放条件的政务数据,按照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进行分类。
第九条 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后一经正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或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以及业务系统和数据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将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及变更依据等报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章 政务数据归集和挂接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务数据,并遵循“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数据采集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时,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使用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对非数字化及历史纸质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政务数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
政务服务、城市运行、市场监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智慧养老、智慧住建、智慧交通等主题政务数据,由主要负责的政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政务数据协调机制,针对由上级部门掌握以及分散在下级部门的数据,要根据业务场景应用需求,最大限度争取数据回落和归集。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将归集的政务数据以库表或接口等方式挂接到共享交换平台,并确保挂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便于其他政务部门使用。
第四章 政务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质量监管,视情对各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和治理情况等进行通报。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开展日常政务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疑义或错误数据及时推送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接到疑义或错误数据校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疑义或错误数据进行释明或修复。
第十五条 数据校核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能提供合法、有效资料,业务办理部门应按规定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级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政务部门之间不得单独新建共享交换通道,为避免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故,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或关停。各政务部门应推动本部门已建设完成的自建业务系统尽快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凡新建的自建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否则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载体。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大数据中心)按照市县一体化原则复用市级共享平台。
使用部门应根据具体业务应用场景申请和使用共享信息。
对于共享平台已发布的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由使用部门直接获取使用。
对于共享平台已发布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由使用部门线上直接提交《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表》发起申请,提供部门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市大数据中心于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备案,提供部门于备案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使用部门提供数据。
对于共享平台没有发布相关数据目录或已发布目录无法满足业务需求的,使用部门可通过“三清单一目录”平台填写政务数据需求清单,掌握数据的政务部门应及时响应并主动开展供需对接协商,协商完成后发布相关数据目录并挂接资源。协商产生分歧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共同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县级政务部门需要市级数据时,通过本级共享平台提交数据申请,由本级行政审批局(或大数据中心)受理,市级数据提供部门及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后共享给使用部门。
市级政务部门需要省级数据时,由对口的市级部门负责协调掌握该数据的省级部门,将相关数据回落至本地或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发布。回落至本地的数据由市级部门负责共享至市级数据共享平台,发布在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的数据由市行政审批局协助提交数据申请,省级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后,市行政审批局将相关数据共享给使用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申请时提交的对应业务场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将获取到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给第三方。
提供部门接入共享平台的数据资源,因为升级、改造、更换、下线等情形暂时不能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大数据中心,并采取其他方式向数据使用部门提供政务数据。
第六章 政务数据开放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开放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政务部门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不予公开、不得公开的信息内容相违背。
第二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关联对接,作为政务数据开放的载体,实现政务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各政务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开放目录,并明确主题分类、开放部门、数据属性、更新时限、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采用直报、数据接口等形式,依托大数据开放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无偿发布。
政务数据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如csv、json、xml、xls等)开放,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
教育科技、交通运输、劳动人事、卫生健康、信用服务、财税金融、三农服务、企业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文体休闲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对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
对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政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数据名称、数据需求类型、数据描述、所属领域、数据格式、数据用途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必要时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与申请方签署数据利用协议,申请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务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防护措施,保障政务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应用以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监管、安全通报、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
市大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追查”的闭环式网络安全管控,做好24小时安全监测,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风险测评和应急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政务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政务部门发生重大政务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告。
市大数据中心在将政务数据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前,应与该部门签订《数据资源共享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和保护责任。提供部门有权对使用部门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核实,必要时与使用部门签订单独的数据安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分别达到三级、二级等保要求;政务数据平台应当采用国产商用密码算法对数据加密和鉴权,政务数据应结合业务场景应用需求采用区块链技术上链。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身份与权限管理、数据保护、数据防泄漏、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恢复等技术手段,保障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采集、共享和开放政务数据,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部门采集、共享和开放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异议,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要求相关政务部门立即中止采集、共享或开放行为并进行核实,相关政务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修复或恢复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异议提交者。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安全的未尽事宜,按照《襄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及市大数据中心对全市政务部门数据采集、登记、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全市“一网通办”考核、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等相关信息化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将其作为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申报验收、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政务云服务资源申请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专人作为数据资源管理员负责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并向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管理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归集、共享、开放及疑义数据修复等工作,负责协调完成下发的各类政务数据督办任务。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在数据获取、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实施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行为,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0月22日印发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