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19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06 |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襄教发〔2023〕23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办学行为,持续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逐步压减“大校额”,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更高水平的教育公平,现就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工作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机制,落实县(市、区)、开发区招生入学管理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的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符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且报名人数超过年度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学校布局、学位需求、均衡发展等因素,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相对固定的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划片范围做出调整的,提前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平稳有序。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入学考试,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学生。严格禁止社会培训机构、网络遴选机构及其他民间组织开展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以义务教育学生为测评对象的各类考试或变相考试。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强化义务教育保障责任,突出公益属性,按照就近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经评估鉴定不能随班就读的,通过特教学校或送教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少数报名民办学校未能录取,或因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就读片区学校的适龄学生,如果原片区学校学位已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按相对就近原则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三)坚持公民同招。公民办学校均不能提前组织招生。义务教育学校全部纳入“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符合本县域内入学条件的学生,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网上报名、同步平台录取、同步入校报到、同步注册学籍。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分校(部)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称(简称或俗称)宣传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健全招生调控机制
(四)逐级核定招生计划。各学校根据校园面积、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和校额班额要求,通过义务教育招生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当年新生招生计划。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学校布局调整、学校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申报的年度招生计划逐一审核。对民办学校和持续存在“大班额”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地审批核定。按照国家班额标准和办学规模,各学校严禁起始年级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并持续巩固大班额消除成果。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逐步将班额控制在标准班额以内,逐步消除“大校额”。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两个占比”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同上年度相比做到“只减不增”,新生入校后在校生规模同上年度相比做到“只减不增”。往年招生人数已超过额定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当年不予下达招生计划。
(五)严格控制调剂生。除委托管理、交叉区域和遗留问题外,中心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不跨区入学。各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在统筹学位配置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调剂入学的条件、人数和占比。教联体牵头学校生源可在起始年级向教联体成员校(或分校)调剂分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保障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六)招生计划实行挂钩管理。义务教育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核定的招生计划作为各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重要依据,没有纳入平台管理的计划外招生不得注册学籍。经批准执行的年度招生计划在一定范围公开,作为本校三年后省(市)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逐步建立择校生不参与优质高中指标到校的录取机制。
三、加强招生流程管理,优化招生重点环节
(七)规范平台招生流程。义务教育平台招生遵循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按照“八统一”流程组织实施。(1)统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开发区在5月20日前组织辖区幼儿园完成升入一年级就读新生摸底工作,组织辖区小学完成升入七年级就读新生摸底工作,同步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做细做实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2)统一计划核定。各学校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申报,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在6月10日前完成招生计划审核与核定。(3)统一公布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在6月30日前公布划片招生工作方案,公开咨询电话。(4)统一政策宣传。各地在每年6、7月集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多形式开展招生工作培训,多渠道开展入学政策宣传,多途径提醒家长注意事项。(5)统一报名时间。8月1日至7日为平台集中报名时间。(6)统一审核批次。户口、房产均在片区内作为优先批次录取;房产单符且实际入住,可作为其次批录取;户口单符可列为调剂批次;符合政策的教育优待对象按相关政策优先调剂。其他情形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批次顺序,由招生平台按批次依次比对录取。(7)统一推送结果。8月26至28日,各县(市、区)公民办学校由招生平台分批推送录取结果,具体时间以各地公告为准。(8)统一报到凭证。8月30至31日,学生及家长凭平台生成的《入学通知书》报到。运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一标三实”试点建设成果,鼓励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试行房产学位周期锁定制度。
(八)规范联审预警管理。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加大对各地招生政策发布、招生计划申报、片区房产勾选(锁定)、网上报名进度、大数据比对录取和入学报到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在报名、比对、录取等环节出现异常状况的学校,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预警提醒,同步将异常学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被纳入招生预警监控的学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启动校级初审、县(市、区)级复审、市级抽审联审机制。
(九)规范入学通知管理。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将大数据比对消息、录取结果信息自动发送至学生监护人手机,符合录取条件的会自动生成《入学通知书》(含二维码)。学生报到时,《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现场打印,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交学校整理存档,作为新生学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流动学生管理,保障招生就学相对稳定
(十)加大控缀保学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缀保学法定责任,落实“双线”“多级”包保责任制,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定期完善贫困生、学困生、家庭变故学生、残疾儿童少年、心理障碍学生、暴力倾向学生等特殊群体名册台账,进一步完善学生缺课追踪制度、学生缺课报告制度和学生劝返制度,保障控缀“动态清零”。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培训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肃查处学生在籍不在校问题。
(十一)加强学籍变动管理。各学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外,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民办学校自行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原则上不跨校流动。为保障考试录取公平,初中阶段学校从2022级学生起,在八年级下学期开学后办理转学的,毕业时不得报名参加省(市)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录取。
(十二)严禁招收“借读生”。公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各地教育部门要定期开展学籍清查工作,将在籍不在校学生分类造册,属控缀保学对象的做好劝返工作,具有他校借读行为的坚决予以处理。“借读生”在原学籍学校和现就读学校均不能参加高中指标到校录取,各地各学校要将借读行为产生的后果告知学生家长,引导家长就近就便为子女选择学校。
五、加强招生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
(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时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及时公布招生片区、入学条件和时间安排,畅通家长咨询渠道,引导家长按划定片区就近免试入学。采取多种形式将教育部“十项严禁”宣传到位,将违规招生“负面清单”宣传到位,将盲目择校、突击转学和人籍分离的影响宣传到位,确保招生政策公开透明、家喻户晓。
(十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严格执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入学条件公示制度,大力推行“阳光招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家长代表参与划片论证、电脑摇号等关键环节工作,广泛听取社情民意,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接受各方面监督。坚决打击社会机构(或个人)散布、传播、误导跨片择校的违规宣传现象或违规承诺行为,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健全违规招生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禁有关人员接受吃请、索要好处、收受贿赂,一旦查实从严追究违规违纪人员责任。严禁义务教育招生与社会培训学校及其他民间机构存在业务勾连或利益输送行为,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联合市场监管、文化、科技等部门,加大对相关社会机构介入招生考试等违规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联合公安、网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学托”和“教育掮客”,切实维护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