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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1 | 市教育局 | 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100%,一年一次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