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3166 | 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1-05-11 | ||
标题: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市、州、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属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制定了《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四章 认定办法
二、高等学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第五章 认定程序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同时废止。